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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驾照将要过"夜间 行驶"关

北方新报 2006-9-20 佚名
  日前,公安部加强县级车辆管理工作汇报会在保定召开,会议对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71号令)的修改作了说明,以后驾驶证的申领将更加注重实际操作、观察、感知、判断、响应等能力的考核,还将加入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。

9月15日,来自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辽宁、广东、重庆、安徽、江苏、四川、山东、湖南、广西等部分省(区、市)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车管部门负责人齐聚保定,参加了公安部交管局在保定召开的会议。此次汇报会议主要内容是结合“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”,加强县级车辆管理工作。

会议就关于修改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71号令)做了说明。据公安部交管局车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,目前,驾驶证管理尤其是考试制度存在一些缺陷,主要表现出考试针对性不强,该难的不难,不该难的偏难等问题。一是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当中,大量机械记忆内容偏多,而安全驾驶内容偏少;二是人们偏重于科目二场地考试,不注重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,导致驾驶人培训严重向桩考倾斜;三是在科目三道路驾驶当中,只考核操作控制能力,而未考试驾驶人的观察与感知,判断和响应能力,从而形成许多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独立驾驶的现象。

对此,公安部将以注重实际安全驾驶为出发点,细化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,一是明确规定了实际道路考试的12个考试项目,并进行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;二是细化了考试评判标准,突出对安全意识的考核,由“技能型”向“安全型”转变;三是明确了考试道路的条件。

另外,对于驾驶证注销规定过于严格问题,公安部也将根据群众反映和实际情况,本着便民利民原则进行修改。对因没有按期提交体检证明而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一年的,驾驶人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恢复驾驶资格;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要进行科目一、二考试,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;对于服兵役和出国的驾驶人,向核发驾驶证所在地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后,允许其延缓期限不超过三年,期间不予注销驾驶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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